关于印发《中国水产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渔学〔2015〕7号
各有关单位:
经我会九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水产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水产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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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学会
2015年1月30日
中国水产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
一、根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国水产学会制定本实施细则。中国水产学会推选院士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被推荐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荐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注重提名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二、院士推选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11人,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且应包含一定数量的院士。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
(三)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由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三、推选程序
(一)成立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信息。利用中国水产学会文件、中国水产学会网等形式发布信息。相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尤其保证在水产学科、水产行业领域的覆盖面。
(三)推选人选。中国水产学会所属具有推选资格的机构为中国水产学会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和各省级学会。在推选时提供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和《同行专家评议表》,被推选人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推选的结果。
(四)组织初审。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可向中国科协推选。
(五)审核材料。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由中国水产学会负责学术审核。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并由材料审核小组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中国水产学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中国科协有关办法处理。
(七)报送结果。推选结果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提名)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四、回避
推选、推荐(提名)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五、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增选年的3月15日前,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中国水产学会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必须送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登记,由监督委员会统一研究处理。参与推选、推荐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初审、评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中国水产学会需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六、保密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荐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荐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荐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荐资格。
(三)除参加推荐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评审会议会场。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评审有关材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荐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七、行为规范
(一)充分尊重推选单位的自主推选权,不得干扰推选工作。
(二)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荐(提名)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五)被推荐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荐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名目进行影响推荐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六)被推荐人如被投诉,被推荐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八、本实施细则经中国水产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通过并报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