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水产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Fisheries(缩写为:CSF)。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水产界及与水产有关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立足建设现代化渔业强国,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引领广大水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水产科技繁荣发展,促进水产科学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国渔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学术观点自由讨论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
第七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具体业务上,接受农业农村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本会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激发科学灵感,活跃学术思想;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讲座、展览、科技考察等活动,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水产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水产科学技术,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开展面向社会的水产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密切联系水产及与水产有关的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建设水产专家智库。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水产领域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信息统计监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七)开展水产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开展国际间水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水产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发展同国外水产科技团体与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水产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杰出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
(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水产学术期刊、科技图书、报纸、电子出版物和声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一)建立和完善水产学科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二)承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交办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在水产或与水产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流通、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从事与水产有关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活动的人员。
2.学生会员:高等院校水产或与水产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
3.外籍会员:在水产及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我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学家或专家学者。
(二)单位会员
1.普通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和学术团体(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单位、组织和团体除外)。
2.理事单位会员:影响力较大的水产科技社团(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学会等);科研实力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理事单位会员中至少有1人是学会理事会成员,代表单位履行理事单位会员职责。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影响力大的水产科技社团(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学会等);科研实力强,影响力大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中至少有1人是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代表单位履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委托的、作为本会会员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或本会分支机构审核后报本会秘书处批准。
2.学生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校统一审核后报本会秘书处批准。
3.外籍会员入会,须直接向本会秘书处及本会分支机构申请,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单位会员
1.普通单位会员入会,须向本会分支机构或秘书处申请,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理事单位会员及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为学会理事及常务理事所在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分别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批准增补或罢免。任期随理事会届次调整。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各种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活动;
(4)优先和优惠获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5)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2.学生会员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2)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活动;
(3)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4)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3.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国内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二)单位会员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承办本会和分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和其他活动;
5.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
6.优先承接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予公告。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三)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四)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理事、监事,组成新一届理事会及监事会;
(四)制定、修改学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奖励事宜;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需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3/4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和主办刊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主办刊物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审定奖励事宜;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十一)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届中因故需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由其所在单位书面申请,由秘书处研究提出议案,并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到会4/5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其所在单位的会员级别一并调整。届中调整理事数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一、三、四、五、六、七、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工作需要,经理事长同意,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线上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专业造诣、威望和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作风好,工作能力强。
(五)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聘任。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聘任为秘书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任期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理事会中设立学会党委。
第三十六条 学会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超过9人,不少于3人。监事会成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条 对水产学科发展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著名科学家,经理事会同意,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或顾问。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一般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等。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活动内容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可设立党的工作小组,接受理事会党委的领导和管理。党的工作小组负责人一般由该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不是中共党员的可由副主任委员中的党员担任。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社会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五十六条 本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国家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国家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注销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7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水产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