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学会期刊管理办法" />

中国水产学会

中国水产学会期刊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9-12-24 15:46:23 7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辑出版水产科技期刊是中国水产学会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充分发挥期刊在发展我国水产事业中的作用,促进水产科学技术交流,普及水产科技知识,强化期刊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根据中国水产学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制定依据是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联合颁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中国科协颁布的《中国科协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管理范围为中国水产学会主办期刊:《水产学报》《海洋渔业》《淡水渔业》《科学养鱼》和《Aquaculture and Fisheries》(中文名:《渔业学报(英文)》)。

第四条   中国水产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在办刊宗旨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执行党的宣传纪律,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在学术上坚持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三级管理”的原则,各期刊必须有明确的出版单位(编辑部或期刊社)、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第六条   各期刊的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协,负责期刊发展规划、期刊申报和期刊管理工作,有权对期刊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期刊的主办单位是中国水产学会及出版单位所在的科研机构或水产院校共同主办。中国水产学会为第一主办,其次为第二主办。第一主办对出版单位实施具体的领导和管理,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主办负责审核期刊的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还应根据期刊人员编制的要求,配备、审查编辑部人员的数额和资格,提出出版单位的机构设置、负责人的建议并报主管单位批准。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此外,应承担处理刊物停办后的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出版单位负责拟订编辑方针、报道计划、报道选题和审订文稿、有关选题和重要文稿的送审等工作。出版单位必须设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专职编辑人员和专职编务人员。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是第二主办单位的在职人员或在第二主办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并对期刊文、图稿件和广告等内容负有全责。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中国科协每年三月和九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核、核批等手续。各期刊出版单位凡申请改变办刊宗旨、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以及增刊(每年只能增刊一期)、分刊或合刊的,需经中国科协审核后报国家科技部或新闻出版署审批。凡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的,需经中国科协审核批准。各类变更均需到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条   各期刊编辑部应当建立业务档案,逐步实现自动化业务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编辑管理数据库,实现来稿登记、审稿、作者、编目等自动化检索,以加强选题计划的制定和编辑质量评估等期刊社内部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期刊编辑部需按期向主办单位交送样刊;年终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其中包括出刊期数、发稿情况、退稿情况、压稿情况、财务情况、学术活动情况,以及各项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期刊编辑部每年应向主办单位交纳一定的期刊管理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执行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科技期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的法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