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学会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23-05-26 10:38:05 14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按照《中国水产学会章程》,为做好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提升水产科普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从事水产或相关产业,自愿遵守《中国水产学会章程》,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水产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包括以下六类: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水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水产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科技场馆等。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水产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科学考察船等。

(三)生产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水产技术和成果、教育科研设施、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渔业、渔村发展、提高农渔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创新基地、现代科技产业园、观光体验园、技术培训基地等。

(四)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水产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海洋牧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水生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水产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自然遗产等。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水产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文化遗产、文博展馆、文化馆等。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三条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以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为目标,通过要素集聚和水产科普供给侧改革,旨在组织、鼓励各类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水产科普活动,不断提升水产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四条  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水产科普服务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内设(下属)机构,均可自愿按照《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条件》,后附)开展创建准备工作,适时申请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第五条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由省级水产学会、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或中国水产学会分支机构负责推荐。

第六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推荐。申请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机构)可任选第五条规定的三类推荐单位中的一家提交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申报认定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

(二)初审。中国水产学会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被推荐的申请单位(机构)情况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检,审议确定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建议名单。

(三)终审。建议名单提交中国水产学会秘书长会议审议。

(四)公示和命名。

第七条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五年。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作为中国水产学会单位会员,应遵守《中国水产学会章程》和《中国水产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履行单位会员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中国水产学会工作指导,参加科普教育基地年度考核,及时主动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中国水产学会及各级水产学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水产科普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要支持,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对科普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基地和个人给予宣传推介。

(一)中国水产学会组织相关专家调研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创建和发展提出咨询指导建议。推动开展水产科普实践案例和标准研究。

(二)通过全国水产科普教育基地联盟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促进科普公共服务智能泛在、资源共享。

(三)支持科普教育基地跨界跨地域联合开展主题行动(活动),打造具有号召力、影响力和示范性的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品牌。

(四)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升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绩效管理。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负责开展年度科普绩效自评,自评报告须在基地单位(机构)网站(或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中国水产学会负责组织年度自评报告检查和不定期调研评估等工作,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终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中国水产学会组织对各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终期考核,终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中国水产学会将按中国科协有关规定推荐其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候选单位,终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地,可直接进入下一批次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认定的终审程序,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与下一批次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水产学会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其认定:

(一)单位(机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不具备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职责;

(四)不参加终期考核或连续两年不参加科普绩效自评;

(五)不遵守《中国水产学会章程》或《中国水产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产学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农渔技学体字〔2019〕第427号)同时废止。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