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学会

中国水产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发表于 2022-11-23 15:57:43 548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水产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各项工作,依据《中国水产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部分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和主办刊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5.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主办刊物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8.审议年度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财务状况;

9.审定奖励和表彰事宜;

10.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11.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职责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1、3、4、5、6、7、10、11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及常务理事积极参加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须请假。对2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3次以上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常务理事,并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第五条  届中因故需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由其所在单位书面申请,由秘书处研究提出议案,并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审定。其所在单位的会员级别一并调整。届中调整理事数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议事规则

1.理事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或线上方式召开。如工作需要,经理事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2.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4.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秘书长负责安排会议,会议议程和准备材料,安排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5.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对提交的议题提出书面意见;也可委托一名代表出席会议,并带交书面意见。

6.非理事(常务理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学会副秘书长及秘书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程序

1.秘书处应在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常务理事)。

2.理事(常务理事)对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提交。

3.对理事(常务理事)的临时提议,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4.理事(常务理事)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

第八条  表决

1.每位理事(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2.受委托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代表有表决权,表决意见应与委托人的意见一致。列席会议的代表没有表决权,但如果该代表对需要表决的事项了解充分,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给予该代表发表意见的机会。

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议程或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常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重大事项的认定可由主持人决定,或经五名以上理事或两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主持人同意。

5.以通讯方式或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回复意见、线上投票等可行的方式提出意见或进行表决。

6.除程序性事项外,不得以鼓掌方式通过。

7.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会前又未收到回复意见的,按“弃权”处理。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后,秘书处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理事,并报送或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经三分之二理事(常务理事)同意,可对本工作规则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